由于文艺工作者工作的特殊性,其个人收入起伏较大,月收入难以确定。主持人、播音员虽然大部分以工薪收入为主,但部分人员依然有劳务报酬。而演职人员中75%以上有劳务报酬,并且远远高于工资收入。如何做好这些人收入的统计工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人恰恰钻了这方面的空子,不报或少报应该纳税的这一部分收入。
另一方面,演职人员在京外取得劳动报酬的计税方法大多是由支付单位代缴税款,这就使税款计算和完税票据都容易出现极不规范的情况。
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检查也是一个薄弱环节。有关人士说,他们虽然发现个别人有隐瞒收入的情况,或明知其在某地演出获取劳务报酬,却苦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和人力去调查,结果拿不出证据,从而无法对其进行惩罚。